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建阳区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建阳区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南平市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房联办〔2025〕1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实施细则如下:
(一)购房补贴延期
延长《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的通知》(潭政办规〔2024〕18号)有效期至2026年2月19日。
(二)共有产权扩面
1.支持将新建商品房中的商业、办公用房(含公寓式房源)等房源纳入“共有产权”房源范围,该类支持对象不设房屋类型限制,适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的通知》(潭政办〔2024〕52号)。
2.为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已签约尚未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的被征收对象纳入“共有产权”支持对象范围(不受其他限制),优先保障其住房需求。可选择变更房票安置后,使用房票购房的同时享受“共有产权”支付首付款政策;或选择安置房安置后,享受“共有产权”支付需补交的差价款,
额度与首付款政策保持一致。
(责任单位:区林业集团、住建局、财政局)
(三)多子女家庭支持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变,在原有共有产权政策基础上,其中二孩家庭首付款支持额度上限至25万元,三孩家庭首付款支持额度上限至30万元。
(责任单位:区林业集团、住建局、财政局)
(四)房票政策强化
1.延长《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收储)安置方式变更的通知》(潭政办规〔2024〕13号)有效期至2026年2月19日,与《南平市建阳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潭政规〔2024〕3号)同步实施。
2.支持将政府性支付类资金与房票系统对接,拓宽房票使用场景。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地方实际,出台相应实施方案,报区住建局初审,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3.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鼓励房企对符合条件的购房群众叠加享受共有产权与房票政策。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住建局、财政局〕
(五)地灾安置优化
1.有关部门在指导乡镇(街道)因灾重建或搬迁过程中,对
有条件的受灾户鼓励其进城购房,支持在地灾相应补助基础上叠加或综合使用“共有产权”和房票政策。
2.对无进城意愿的搬迁群众,采取就地安置或货币补偿方式,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探索房票在搬迁安置中的应用路径。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应急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住建局、林业集团〕
(六)政策宣传和团购优惠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需加强“共有产权”、房票等相关政策的宣传推广。区住建局要积极协调房企推出团购优惠、装修礼包、人防车位等配套惠民措施。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住建局、区直有关单位〕
(七)交通配套提升
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周边公共交通布局,加密公交班次,延长早晚高峰运营时间,并通过“建阳出行”APP实时更新线路信息。
(责任单位:区交运局)
(八)生活配套完善
打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周边15分钟生活圈内配建标准化菜市场、学校等生活配套设施。
(责任单位:区工信和商务局、教育局、自然资源局)
(九)金融支持措施
1.协调指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选定至少一家重点支持金融机构,争取上级给予提供专项信贷额度。
2.优化共有产权购房贷款审批流程,缩短审批周期。督促银行严格落实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确保 “白名单”项目贷款投放满足融资需求。
(责任单位:区金融监管支局)
(十)现房销售金融支持
鼓励房企开展现房销售,商业银行对现房购房者可以实行优先审批、优先放款,缩短审批时限。
(责任单位:区金融监管支局、住建局)
(十一)存量资产盘活支持
鼓励区直企事业单位积极向上争取资金租赁或购买房地产开发项目存量商业、办公用房,用于公益服务或办公场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
(十二)优化商品住宅品质
《南平市“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印发日期(2023年8月31日)之后,在南平市建阳中心城区由建阳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商住项目,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立体生态住宅建筑实施管理有关规定建设,努力打造一批高品质的立体生态住宅小区。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十三)市场风险防控
建立房企信用评级体系,对违规销售、资金挪用等行为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限制土地竞买资格等)。
(责任单位:区发科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金融监管支局、网信办)
五、附则
1.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19日。
2.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住建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