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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行为的通知
潭政办规〔20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监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工作通知如下:

—、前期准备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等前期审批程序(具体参照有关部门要求),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包含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

二、预算审核

依照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建阳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规〔2022〕8号)要求,以上文件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应当进行评价与审查,本级财政资金安排在4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省级以上专项指标在400万元以上的需纳入评审的建设项目;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项目;区政府交办的需要评审的项目,应当提交财政局所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评审中心抽取的“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进行评审。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参照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评审原则上应当在招标前完成,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实的投资概算。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征询意见稿,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认真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三、工程招标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依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评标方式的选取。我省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公开招标评标方式的选取依法应当参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闽建〔2017〕5号)执行

如遇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变化的从其规定。

三)工程总承包模式。依照《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筑2019〕42号)文件要求,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修正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以及国家现行工程总承包相关规定实施。财政投融资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

1.装配式建筑工程;

2.概(估)算的工程费用部分2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一定技术难度、工期要求紧、系统性强的工程。

符合前款第2项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具备工程管理能力。不具备能力的,可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已经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工程,不得实施工程总承包。

四)招标备案及招标方式核准。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实行网上办理。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具体要求参照发改部门相关文件精神。

五)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建设单位应当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认真把关,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要求。对于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组织合法合规性审查,审查意见与招标文件一并推送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接受监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金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规范。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在招投标活动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监督部门报告。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监管。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号)及地方部门出台的相应办法执行

四、施工许可与监督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福建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项目),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我区对施工许可进行了优化梳理,按照《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简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批手续的意见》(潭政办规〔2022〕2号)文件要求,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4类工程建设项目,可豁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简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闽建审改〔2020〕8号)、《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闽建建〔2020〕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形;

2.不涉及新建建筑物的绿化工程;

3.不涉及主体结构变动的夜景工程;

4.不涉及新建建筑物且无重大危险源的景观提升工程。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未新改扩建建筑(即不涉及主体结构变动)的,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免于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但必须向我区质量安全站报备(项目必须具备联席会议纪要)。

五、工程管理

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文件精神,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义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应当明晰自身各项职责,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一)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文件要求,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现场代表应当富有责任心、熟悉施工图纸,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对混凝土浇筑、隐蔽验收等重要施工节点必须到场核验确认,并对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承担相关责任。现场代表还应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廉洁奉公,不参与可能影响项目的宴请饭局,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及时要求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整改,产生后果要依约处理。同时须督促监理单位依法依约履职,对因监理单位失职失责造成工期延误、不满足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等负面影响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2.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按规定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3.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落实优质优价,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

4.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5.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加强对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6.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落实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追溯。

二)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责任。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此外,明确支付责任的同时,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工作,不记“糊涂账”

(三)工程勘察设计审查变更。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规定,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消防安全性;

4.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5.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6.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设计变更内容涉及(建设部)第1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凡存在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后的施工图(以“云线”标出变更内容)与相关证明材料(如建设单位变更理由和依据书面材料、规划等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勘察设计单位的变更说明等)一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对于重大设计变更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应出具新的审查报告书,不再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涉及建设规模或使用功能改变的,审查机构应按新项目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等资料,原审查合格书作废。审查机构应负责收回原审查合格书及全套资料。

(四)把关施工监理单位人员配备。根据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8〕37号)《关于启用政务服务系统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功能的通知》(闽建筑函〔2022〕35号)及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闽人社发〔2021〕3号),施工、监理单位施工项目部人员配备标准如下:

小型工程施工管理人员7人: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验员、材料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型工程施工管理人员9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验员、材料员、机械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高度≥60米;群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大型工程施工管理人员11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验员、材料员、机械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人,单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高度≥120米;群体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同时,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工资支付表上的农民工信息应当与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的实名制信息数据相匹配。

六、工程验收

限额以上的项目,依照《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闽建审改〔2019〕3号)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竣工后,对所涉及的质量、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具体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档案验收。联合竣工验收由住建部门牵头,自然资源、人防等相关部门参加。联合竣工验收申请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按有关规定统一受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各乡镇、街道和建设单位自行参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七、结算审核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查,评审范围参照第二条预算审核执行,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0%原则上不受理,项目管理成员必须严格控制造价,避免超出合同价款的情况发生。(具体参照区财政、审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八、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属地政府负属地监管责任,在做好限额以上项目日常监管的同时要建立完善限额以下的房建市政工程监管机制,明确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监管职责,发挥乡镇、街道的日常巡查作用,确保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按照《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的决定》(潭政综〔2022〕38号)的要求,对属于授权范围内的执法事项,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授权范围以外的执法事项,及时协调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九、备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南平市建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以上要求如与其他上级文件冲突或上级文件变化的,以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6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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