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3∙14”火灾事故调查组:
你组《关于延长南平市建阳区林旺家居有限公司“3∙14”火灾事故调查期限的请示》已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之规定,鉴于火灾物证送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出具物证鉴定报告需要时间,事故调查难以在60日完成的实际,同意将调查期限延长60日。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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