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南平市建阳区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建阳区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乡镇专职消防队伍是指我区乡镇建立有专(兼)职消防人员,从事辖区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的队伍。
第三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标准建设,并负责队伍的日常管理、训练、使用等相关工作;区消防救援局每季度对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开展季度拉动演练和灭火救援的业务指导,以及灾害处置时的作战调度和指挥。
第四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投入执勤后不得擅自撤销,确因机构合并、调整等需要撤销的,应当报建阳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按照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
第二章 人员编配
第六条 招录的乡镇专(兼)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乡镇专(兼)职消防员需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三)消防车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消防车车型相符的驾驶证;
(四)乡镇专(兼)职消防员应具有初中或同等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能完成消防站日常执勤训练需要。
第七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队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每队至少有2 名驾驶员,队员由各乡镇按照便于保留骨干的原则明确其身份性质,在队员人数不足时,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招录补充,并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消安委办”)备案。
第八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设队长、队长助理、副队长、战斗员、驾驶员等岗位,并视情配备通信员、安全员等岗位。其中,设队长1人,由履行乡镇消防工作的在编人员担任;设队长助理1人,由派驻乡镇专职消防员担任,设副队长1名,可由3年以上消防工作经历,且履职能力强的乡镇兼职消防员担任。乡镇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人员调整需及时报区消安委办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根据有关规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下,无条件接受省、市、区消防救援部门拉动测试和调度指挥,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保卫等勤务任务,保护灾害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二)落实值班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除火灾隐患;
(四)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文物保护单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六)指导村级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各岗位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队长、队长助理和副队长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2.熟悉掌握值班人员、装备,以及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主要灾害类型和处置对策、联动力量等情况;
3.组织落实值班制度,定期检查值班秩序,确保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接到警情快速组织队员出动;
4.组织训练、辖区情况熟悉和灭火救援演练工作,组织编制、修订灭火救援预案;
5.负责日常教育管理,组织落实安全制度,抓好队伍安全工作;
6.按要求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报告灭火救援信息;
7.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组织专职消防队员参与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8.根据区消防救援局工作安排参加轮训工作,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参加,应当安排进行补训;
9.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消防救援局交办的其它消防工作任务。
(二)战斗员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指挥员指令和岗位分工,完成灭火救援各项任务;
2.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重点保卫对象、灭火救援预案等情况,掌握辖区主要灾害类型、处置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3.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列管装备完好,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维护保养方法;
4.完成队长、队长助理和副队长交办的其它消防工作任务。
(三)驾驶员履行以下职责:
1.听到出动信号后迅速发动车辆,驾驶消防车准确、迅速、安全赶往灾害事故现场,做好火场供水保障;
2.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交通法规,掌握消防车构造和车载固定装备性能,能够安全驾驶消防车,熟练操作车载固定装备;
3.做好消防车及车载固定装备日常维护,及时补充油、水、电、气和灭火剂;
4.完成队长、队长助理和副队长交办的其它消防工作任务。
(四)通信员履行以下职责:
1.做好值班值守工作,接收出动指令或警情信息后,及时发出出动信号;
2.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重点保卫对象、联动力量情况,熟记通信用语;
3.负责灭火救援过程摄(录)像、文书记录、图像传输工作,做好灭火救援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协助队长、队长助理和副队长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4.各乡镇专职消防队须指定1人(可由战斗员兼任)负责好灭火救援现场摄(录)像、图像传输等工作;
5.完成队长、队长助理和副队长交办的其它消防工作任务。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十一条 遇有以下情况,必须立即出动:
(一)接到本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区消防救援局出动命令时;
(二)接到辖区职责任务范围内的群众报警时;
(三)其它需要立即出动的情况。
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后,按规定着装,迅速、准确、安全赶赴现场。值班队长、队长助理或副队长应当检查登车情况,并随车出动。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员值班期间,应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接到报警或出动指令,10分钟内完成车辆出动。
出动途中,应当与区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保持联络,及时反馈灾情信息、出动力量和行车情况。
到场后,应当及时通过指挥调度群和可视化移动终端向区消防救援局报告现场定位、基本信息和处置情况。
第十三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组织指挥类别分为独立指挥、属地指挥及统一指挥三种形式。
(一)独立指挥:乡镇专职消防队独立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由值班队长、队长助理或副队长负责指挥。
(二)属地指挥:两个以上(含)乡镇专职消防队联合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通常由属地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值班队长、队长助理或副队长负责指挥。
(三)统一指挥:乡镇专职消防队在区消防救援局所属力量到达灾害现场后,应移交现场指挥权。此外参加火灾以外的其它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上级政府统一领导,由区消防救援局统一指挥。
第十四条 灭火行动应当按照“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实施,查明火场情况,力量优先部署在受到火势威胁的地点和营救疏散的路线,在确保自身安全和救人行动需要的前提下,快速控制火势、堵截蔓延,逐步消灭火灾;应急救援时,应当根据自身救援能力,视情展开并划定警戒区域、营救遇险人员、疏散周边人员等行动,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灾害危害,遇有超出自身救援能力的灾害事故,应当向区消防救援局报告,不得冒险施救。
第十五条 灭火救援结束后,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一)检查现场,消灭余火等隐患,向事故单位、个人或有关部门移交现场,并做好移交登记,必要时留守力量监护;
(二)根据需要配合封闭火灾现场,协助保护现场视频监控等重要证据;
(三)撤离现场前,清点人员,收整装备,现场存在疫情感染、有毒有害等风险时,应当对人员和装备进行洗消;
(四)归队后,及时检查装备、油料和灭火剂,恢复战备状态,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报告。
第五章 防火巡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可以结合辖区情况熟悉、灭火救援演练一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频次、工作要求按照我省《消防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结合辖区情况熟悉、灭火救援演练一并组织实施的,应当通过影像、文字等做好记录,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在 24 小时内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敏感节点和火灾多发季节期间,应当加大防火巡查及夜间巡查频次。
第十八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防火巡查应重点落实基层消防“5+3”必查内容,适用“九小”、群租房、沿街门店、家庭作坊、居民小区、老弱病残群体、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和停放充电点等场所。
第十九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常态开展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活动,以“会报警、会疏散、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为主要内容,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一)居民家庭。通过“敲门入户”等方式,提示家庭及时做好清走道、清阳台、清厨房、关火源、关电源、关气源,发放消防宣传彩页,面对面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二)沿街门店。指导做好防火公约、消防安全海报等内容张贴,提示门店做到不违规住人、定期检查电气线路、畅通疏散通道等,常态化利用 LED 显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信息,对业主开展初期火灾扑救及逃生技能培训。
(三)企事业单位。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持续对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培训,定期开展消防灭火疏散演练。
(四)辖区学校。督促学校将遵守消防法规纳入学生行为守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指导建立消防宣传阵地,引导教职员工懂得学校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的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教育学生懂得基本的防火、报警、逃生等常识。
第二十条 在“三夏”和秋收等节点、重大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错时开展宣传教育培训,重点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培训活动。
第六章 执勤值班
第二十一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值守以及轮值班制度,日常值班不得少于5人(其中1人必须为驾驶员),值班人员需保持24小时在岗在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禁止饮酒,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第二十二条 交接班通常于每周一上午进行,由值班队长、队长助理或副队长组织,主要内容是清点人员,检查装备,通报工作情况,部署当周任务。交接班时,接到出动命令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接班人员作为备勤力量原地待命,待交班人员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二十三条 值班检查由值班队长、队长助理或副队长组织,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在岗、装备完好、通信联络等。值班检查可以结合交接班组织,也可以采取临机拉动方式组织。每天至少进行1次值班检查,每月至少组织1次夜间值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四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配备消防车辆、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把政府专职消防队车辆器材装备采购和维护保养计划列入年度预算,每年不应少于3万元用于购置灭火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以确保队伍的实体化运作。
第二十五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队员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按要求穿戴具备统一消防标识的个人防护。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纳入特种车管理范围,按照要求喷涂红色,车门侧粘贴“建阳区XX乡镇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救援徽标志图案,车头粘贴乡镇名称字样。
第二十六条 车辆及器材管理制度如下:
(一)消防车在车库规范停放,车钥匙放于车内,保持灭火剂充足、油料不低于油箱的 3/4,配齐随车灭火救援器材。
(二)随行个人防护装备按照便于快速穿戴出动的原则,在车库或器材库规范放置。
(三)定期检查、维护在用和库存灭火救援装备,发现故障、损坏及时修复或者补充,保证完整好用。
(四)消防车库不得存放与执勤战斗无关的物品,严寒天气条件下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暖措施。
(五)器材库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档案,做好出入库登记。
(六)消防车辆、器材装备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二十七条 对辖区火灾风险较高、内部情况复杂的重点保卫对象,应当编制修订灭火救援预案。预案应当编印成册、随车携带,也可以采取信息化手段存储,便于查询使用。当预案对象火灾危险性或重点部位出现变化时,应当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值班基础资料主要包括消防水源、灭火救援预案、熟悉演练记录、灭火救援信息记录、交接班记录等。值班基础资料实行专人管理,落实安全保密措施,不得擅自对外借阅或发布。当值班基础资料信息出现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完善相应基础资料。
第二十九条 区消防救援局应每季度对乡镇专职消防队开展拉动测试,重大节假日期间通过指挥视频系统对值班人员实时点名和装备检验,督促各乡镇专职队伍做好值班执勤工作,确保乡镇专职消防队关键时刻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第七章 执勤训练
第三十条 训练内容包括:理论课目、体能训练课目、基础技能训练课目和合成操法训练课目。
第三十一条 因队员离岗或其它原因需对执勤力量调整的,必须报区消安办备案,由区消防救援局统一安排驻队培训,通过相关岗位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执勤。
第三十二条 日常训练、演练工作应当统一组织实施,值班队长、队长助理或副队长应当跟班组训练。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一)值班制度落实不严,导致漏接、迟接火灾报警的;
(二)接到火警或者调派命令未迅速赶赴现场的;
(三)处置不当,致使火灾蔓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中不服从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区消防救援局调度指挥的;
(五)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灭火救援,造成人员伤亡的;
(六)落实值班制度不到位,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或检查中未在岗或未参与出动的;
(七)消防车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八)其它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专职消防队内的派驻乡镇专职消防员和5名兼职乡镇消防员工资补贴由区消防救援局发放,乡镇的兼职消防员人员轮替力量不足的,由各乡镇视情况研究增加,不得缺员影响执勤战备(通常1个灭火单元为5人)。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负责各专职消防队人员相关处警、训练、安保执勤等补助经费的发放,提高执勤人员工作积极性。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乡镇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各类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专职消防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坚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负责乡镇专职消防队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落实。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