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中国,维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南平市建阳区境内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南平市建阳区全境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猎期
禁猎期5年,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二)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气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
(三)地弓、吊杠、陷阱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四)粘网(又名“捕鸟网”)、弓弩(包括机械弓、机械弩)。
(五)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猎捕野生动物。
(六)采集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七)无人机坠物狩猎、机器人狩猎。
四、特殊情形
(一)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申请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实施猎捕的,申请单位需依法报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等规定,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本通告自修改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本通告与原通告(潭政规〔2022〕1号)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告为准。对于本通告公布前发生的行为适用原通告规定。
(二)本通告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三)本通告解释权归南平市建阳区林业局。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