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环罚〔2025〕118号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平市建阳区鑫正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正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2YNYKE1K
住所: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赤岸村五里樟(产品存放库、办公生产车间01、02、床铺生产车间)1层
南平市建阳区鑫正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名下正常使用的车牌号为闽H99056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5T1A1,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4K1F15455,发动机号码:53171741,注册日期:2019年5月21日),车辆的尿素喷淋系统温度传感器使用螺丝垫高,增大了温度传感器探头与烟气温控测试位置的距离,从而降低车辆使用过程尿素使用量,达到节省车辆使用成本的目的,该行为属于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9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5年9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个人信息;
3.2025年9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罗桂仔被授权人事宜;
4.2025年9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闽H99056重型半挂牵引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闽H99056重型半挂牵引车环保信息;
5.2025年9月22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刘正明调查询问的过程;
6.2025年9月22日,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调取的该公司历史案件信息和《南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潭)环不罚〔2025〕1号),证明该公司的违法次数;
7.2025年10月9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过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2025年10月28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潭)环罚告〔2025〕11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依法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另行下文)。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