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环罚〔2025〕116号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丰县农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桂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MAEJMLYJ9B
住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莱溪乡杨梅坑村石亭街组
南丰县农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接到群众举报建阳区莒口镇中布村周边存在恶臭,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一辆拖头车(车牌:闽FC2035)、挂车(车牌:闽FQ868),车内载有污泥正准备倾倒至莒口镇中布村草坪岗橘子山上,同时橘子山空地上堆放有已经倾倒的黑色污泥,堆放面积约600平方米,深度约0.1米。经核实,橘子山空地上堆放的黑色污泥为一般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日,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保护局群众反映信访事项情况登记表,证明群众信访投诉信息;
2.2025年8月1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3.2025年8月1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陈宝良、董建红调查询问的过程;
4.2025年8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罗桂仔被授权人事宜;
5.2025年8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陈宝良、董建红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陈宝良、董建红个人信息;
6.2025年8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个人信息;
7.2025年8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污泥处置合作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情况;
8.2025年8月8日,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企业规模查询结果1份,证明当事人规模情况;
9.2025年8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与江西恒生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租赁情况;
10.2025年8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江西恒生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报告1份,证明江西恒生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环评情况;
11.2025年8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12.2025年8月25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后督察及企业整改情况;
13.2025年8月28日,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案件发生地保护范围;
14.2025年8月28日,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鸡肉加工六厂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证明污泥性质;
15.2025年10月17日,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抚州市南丰生态环境局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近三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5年9月28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潭)环罚告〔2025〕9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依法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另行下文)。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中,明确清理处置费用为0.705万元,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处罚金额进行核算,按照第十一条“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取整后处罚金额为12.4万元。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2.4万元(壹拾贰万肆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