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环罚〔2025〕112号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平市宏哒鑫驰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CHWFHD4Y
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上坪路1号
南平市宏哒鑫驰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省总队《关于交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数据异常线索(第二批)的函》的要求,2025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平台,发现你公司的数据异常线索。
2025年9月1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对车牌号为闽HA2292车辆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为:350784062503261149470101,根据报告显示发动机额定功率为300kw,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156.2kw;2025年4月28日对车牌号为闽H91099车辆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为:350784062504281627560201,根据报告显示发动机额定功率为70kw,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29.4kw;2025年4月25日对车牌号为闽HS7826车辆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不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为:350784062504251615290200,根据报告显示发动机额定功率为95kw,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32.6kw,2025年5月26日对该车辆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复检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为:350784062505261139070201,根据报告显示发动机额定功率为70kw,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33.0kw。根据闽HA2292、闽H91099、闽HS7826车辆的铭牌显示:车牌号为闽HA2292车辆发动机最大净功率为404kw,按标准车辆的合格实测最大轮边功率应大等于161.6kw(额定功率的40%),该车辆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156.2kw,该车辆尾气检测结果应判定为不合格;车牌号为闽H91099和闽HS7826车辆发动机最大净功率均为95kw,按标准车辆的合格实测最大轮边功率应大等于38kw(额定功率的40%),但是闽H91099车辆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29.4kw、闽HS7826车辆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32.6kw,该两辆车辆尾气检测结果应判定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2日,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关于交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数据异常线索(第二批)的函》1份,证明当事人环境违法线索;
2.2025年9月15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录像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3.2025年9月15日,该公司提供的车牌号为闽HS7826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为:350784062504251615290200、报告编号为:350784062505261139070201)、闽HA2292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为:350784062503261149470101)、闽H91099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为:350784062504281627560201)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系该出具的检测结果;
4.2025年9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黄祖荣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授权事宜;
5.2025年9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祖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信息;
6.2025年9月15日,公司提供了闽HA2292、闽H91099、闽HS7826车辆的行驶证行驶证和车辆铭牌信息各1份,证明闽HA2292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为404kw、闽H91099和闽HS7826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均为95kw;
7. 2025年9月15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柴油车污染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证明车辆铭牌上的发动机最大净功率即为额定功率及该公司违法事实;
8.2025年9月19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对黄建星和检验员张建平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违法行为主观性和违法事实;
9. 2025年9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张建平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张建平个人身份信息;
10. 2025年9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黄建星和张建平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及合法性;
11. 2025年9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本公司尾气检测收费标准的说明》1份,证明违法所得金额;
12. 2025年9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及闽HA2292、闽H91099、闽HS7826车辆召回复检检验报告,证明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8.2结果判定:8.23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否则判定检验结果不合格”。你公司对上述3辆车辆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尾气时,通过修改降低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导致最大轮边功率限值(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功率的40%)降低,将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不合格(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功率的40%)的车辆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你公司出具虚假车辆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清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5年10月22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潭)环罚告〔2025〕7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依法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另行下文)。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处罚金额进行核算,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11.8万元(壹拾壹万捌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