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提升城区生活污水治理成效和水生态环境质量,根据《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福建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建阳区城市建成区(不含武夷新区)范围内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应急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住建部门负责生活污水市政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污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谋划、组织实施、验收和移交等有关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污水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参与污水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和移交;负责对排水行为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组织指导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发科、自然资源、工信商务、教育、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属国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城区生活污水设施建设维护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住建部门应定期组织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会商研判,收集建议,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统筹谋划推进污水设施建设项目。
城市更新、海绵城市建设、道路新改扩建、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项目,应充分结合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点、雨污管网病害混接、入河排口水质超标等问题,完善污水设施建设。
第四条 强化居民区雨污分流源头治理,住建部门牵头推进老旧住宅区、城中村等区域污水排放设施的提升改造。
相关部门应加强新建、改建住宅等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严格执行排水系统雨污分流设计规范,重点审查阳台雨水立管应在室外独立设置,不得与阳台污水管联通;并加强项目地下雨污管网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防止雨污管网错接。城市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住宅小区业主室内装修管理,规范排水行为。
第五条 加强污水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依规对工程质量负责,确保设施符合标准。
第六条 在污水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邀请城市管理部门(接管单位)参与会议或现场踏勘,对工程建设中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可能影响设施管理的问题,城市管理部门(接管单位)向建设单位下发《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检查整改通知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同时抄送住建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及时反馈整改情况,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七条 污水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检测单位对新建排水管道进行闭路电视系统(以下简称CCTV)检测。施工单位对CCTV检测发现的管道结构性缺陷与功能性缺陷应当及时进行修复,并委托检测单位对修复后的管道进行CCTV复测,确保质量达标。CCTV检测所需费用应列入项目工程造价。
第八条 在污水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邀请城市管理部门(接管单位)参与工程项目档案资料核查和施工现场检查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城市管理部门(接管单位)下发《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检查整改通知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同时抄送住建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及时反馈整改情况。未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整改完成后未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的,视为竣工验收不合格,住建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九条 污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市政设施移交接管手续。设施移交后的维护管理由接管单位负责;未办理移交的,仍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要推动建立城区市政污水管网信息系统,动态更新管线数据,并定期开展城区生活污水管网系统问题排查,持续推进管网现状评估工作,财政部门保障专项经费。评估结果可作为住建部门项目谋划的依据,推进实施城区生活污水管网整体修复和提升改造。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商业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雨污管网的日常维护管理由相关设施权属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协调对辖区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城中村以及责任主体不明的排水设施开展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区排水户日常排水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工作制度,及时查处排水户雨污混接排放等违规行为。
教育、卫健、住建、工信商务、市场监管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协同加强对城区学校、医疗机构、在建工地、酒店餐饮、农贸市场等排水户的行业监管,对发现存在雨污混接排放问题的,应协助城市管理部门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做好城区入河排口的定期排查及监测,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入河排口问题整治,共同推进城区入河排口整治、规范化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城区市政排水设施应急抢修机制,对排水设施突发问题造成道路塌陷、污水溢流、入河排口水质超标等影响城市正常运行的紧急情况,经城市管理部门函告后,由区属国企作为业主单位先行组织应急抢修,财政部门保障应急抢修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加强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南平市建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