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鑫潭工贸(南平建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EB7XKM8E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
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潭城回瑶村蔡墩96号2幢101室
鑫潭工贸(南平建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2025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家具制品项目正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尚未取得环评批复,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已建成机加工生产线一条、静电喷涂生产线一条、水性漆辊涂生产线一条、UV固化漆辊涂生产线一条,已建成脉冲布袋除尘器一套、漆雾活性炭吸附装置两套、水帘柜六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5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5年7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真党寿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授权事宜;
3.2025年7月30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4.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真党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信息、李红梅、真党寿的个人信息;
5.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环评批复1份,证明鑫潭工贸(南平建阳)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信息;
6.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鑫潭工贸(南平建阳)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2025年10月9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潭)环不罚告〔2025〕3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为初次违法且自行停止建设尚未投入生产,符合《南平市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项清单”》(南环保规范〔2024〕1号)附件: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一点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