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平市建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建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5年9月
目 录
南平市建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全面领导,按照区委区政府及省、市应急管理局的相关要求,为建立健全建阳区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南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省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按照《南平市建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职责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减灾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合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各乡镇(街道)、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在区减灾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2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有关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和省、市、区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3.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3.1 灾害救助准备
3.1.1 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发科等部门要及时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3.1.2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防灾减灾组织单位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区发科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协调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气象、水文、水利、发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3.1.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预警预报和灾害评估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和落实应急措施。
3.2 灾情信息管理
3.2.1 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应急部门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3.2.2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3.2.3 各乡镇(街道)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数据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较大自然灾害事件后,区应急管理局应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接到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后,区应急管理局应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报告。
3.2.4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3.2.5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3.2.6 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保险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3.2.7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灾情变化,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各乡镇(街道)、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3.2.8 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逐级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逐级续报一次灾情,对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逐级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开展灾情核定并逐级上报。
3.2.9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区减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情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区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3.3 灾情信息发布
3.3.1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3.3.2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员会或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3.3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
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4.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各司其职”的原则,根据灾情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救灾,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4.1 一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全区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全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千间或300户以上、1万间或3千户以下;
(4)全区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4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二)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4.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4.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区减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2)指导开展救灾。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领或指定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由区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需要,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下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的申请和灾情,经区政府批准,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科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将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受灾地区。区发科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
(5)投入救灾力量。区减灾委员会迅速协调建阳区消防救援大队、各类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财政局督促区属国企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受灾地区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南平市公安局建阳分局、建阳交警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区发科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和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应急管理局、发科局、工信和商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阳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组织指导做好城区应急供水保障工作。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工信和商务局、水利局依职责指导开展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供电公司组织做好电力设施抢修、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区交通运输局指导灾区公路设施修复。区通管办指导灾区通信工程修复。
(9)提供技术支撑。区发科局组织专家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建阳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地区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指导督促受灾地区政府开展因灾导致的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通管办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根据灾害救助需要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10)开展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酌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乡镇(街道)或者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上级部门的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上级部门或地方性的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按区政府要求分配捐赠款物。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农村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蓝天救援队依法开展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区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文体旅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舆论引导、新闻报道和应急广播的宣传工作。
(12)开展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灾害评估有关规定和要求,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情评估,或会同区直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合力开展救灾。区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报告工作情况。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乡镇(街道)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4.2 二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全区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全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千间或300户以下;
(4)全区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二)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4.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员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区减灾委员会主任率领或指定区减灾委员会副主任率领由区直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经区政府批准,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科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科、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将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受灾乡镇(街道)。区发科、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
(5)区减灾委员会迅速协调建阳区消防救援大队、各类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财政局督促区属国企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受灾地区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南平市公安局建阳分局、建阳交警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区发科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和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应急管理局、发科局、工信和商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阳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受灾地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9)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文体旅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灾害评估有关规定和要求,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情评估,或会同区直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4.3 三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一)在我区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全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6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2)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0间或7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3)全区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农业人口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4)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三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4.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区减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经区政府批准,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会同区发科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区发科、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
(5)区减灾委员会协调建阳区消防救援大队、各类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区财政局督促区属国企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部署或受灾地区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阳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受灾地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直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受灾乡镇(街道)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4.4 四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在我区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千人以上、6千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40户以上、250间或7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农业人口8千人以上、1.5万人以下;
(4)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提出进入四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四级响应状态,报告区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救灾科。
4.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区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区发科局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
(5)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调整。
4.6 响应联动
上级部门对我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减灾委员会立即依程序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三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乡镇(街道)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三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向相关乡镇(街道)通报,所涉及乡镇(街道)应当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4.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 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5.1.1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道)摸排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5.1.2 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
5.1.3 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灾后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所在乡镇(街道)应给予临时救助。
5.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各乡镇(街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2.1 区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5.2.2 各乡镇(街道)应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辖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情况和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台账,并及时报送至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于每年10月中旬前核查汇总全区需救助数据,制定救助方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5.2.3 根据各乡镇(街道)的冬春救助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冬春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5.2.4 各乡镇(街道)应及时核实补助对象情况,按照程序规范迅速发放冬春补助资金,确保冬春救助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5.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5.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指导,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5.3.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农村住房保险等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5.3.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泥石流沟口和易发洪涝的低洼地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5.3.4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组织受灾地区开展倒损住房核定工作,建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台账。按照“户报、村评、公示、乡审、县定”的工作程序,确定重建对象。
5.3.5 制定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当年全区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年度农房恢复重建目标任务、进度要求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规定共同推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3.6 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及时下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各乡镇(街道)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5.3.7 区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灾后住房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1.1 区委、区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1.2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6.2 物资保障
6.2.1 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按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
6.2.2 各乡镇(街道)应当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的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紧急采购和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6.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数据库,加强救灾物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6.3.1 通信运营部门应加强区、乡、村三级公共通信网络建设,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合理组建应急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6.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和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部门间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实现灾害情报共享和信息交流。
6.4 装备和设施保障
6.4.1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6.4.2 区财政局应安排必要预算用于本级添置救灾装备、物资等,各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6.4.3 科学选址,合理规划布局,继续完善覆盖区、乡、村三级的标志明显、安全实用、设施齐全的自然灾害避灾点网络。规范避灾避险场所建设管理标准,加强避灾避险演练,落实避灾点长效管理和分类管理机制。
6.5 人力资源保障
6.5.1 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区、乡、村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6.5.2 加强自然灾害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能力。区、乡两级政府要以干部、民兵为主体建立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预备役、公安、消防、电力、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6.5.3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自愿参与志愿救灾工作,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政府部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发展社会力量减灾救灾人才队伍,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
6.6 社会动员保障
6.6.1 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援,建立完善对口支援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的重要作用。
6.6.2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6.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力量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6.7 科技保障
6.7.1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充分利用部、省统建的信息化系统,完善减灾救灾技术装备建设,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6.7.2 充分发挥全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作用,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建立健全我区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
6.8 宣传和培训
6.8.1 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常识。
6.8.2 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和“科技活动周”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6.8.3 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按照省、市要求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6.8.4 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基层灾害信息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 附则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区级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严格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加强基层发放环节的专项检查和跟踪问责。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审计等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有效落实。
7.2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7.3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7.4 责任与奖惩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区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各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7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区委、区政府根据需要可决定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7.8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