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童游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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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时间:2025年8月21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潭童执罚〔2025〕1号 | 周米春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周米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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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在水尾村埂头自然村自己租的房子边上的水沟里电鱼。 | 行政处罚种类: 2、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2025年8月6日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上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童游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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