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国高网G7013沙县至南平高速公路南平段(建阳区境内)工程变更弃土场及规模未报备案
行政相对人:南平武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郑景福
违法事由:国高网G7013沙县至南平高速公路南平段(建阳区境内)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场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闽水〔2021〕14号)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潭水保罚决字〔2024〕2号
作出处罚的机构: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
处罚日期: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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