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环罚〔2025〕40号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平市建阳区凤侨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2Y76AK3A
地址: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桂林村六墩下源
南平市建阳区凤侨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3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养殖尾水沉淀池东南方向坝体底部有一股水流至黄坑溪,监测结果为:总磷1.84mg/L、总氮8.56mg/L,超过了福建省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5/2160-2023)表1排放限值一级标准(总磷0.5mg/L、总氮5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6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5年3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林小琳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授权事宜;
3.2025年3月11日,南平市建阳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潭环测(2025)第13号),证明当事人沉淀池坝体底部流至黄坑溪的养殖尾水检测结果;
4.2025年3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5.2025年3月31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6.2025年3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陈宏荣、林小琳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信息和陈宏荣、林小琳的个人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的规定。
2025年5月3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潭)环罚告〔2025〕3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依法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另行下文)。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处罚金额进行核算,按照第十一条“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取整后处罚金额为15.2万元。鉴于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相关规定,你公司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减少的罚款数额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的5%,即减少处罚金额4.5万元。综上,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7万元(壹拾万柒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6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