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环罚〔2025〕34号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武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回瑶分公司:
负责人:吴淑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5831249872
经营场所: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业园区长后坪工业平台内
福建武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回瑶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3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沉淀池内有一个抽水泵连接白色软管,白色软管另一端进入沉淀池北侧的山涧水收集池内,山涧水收集池内的抽水泵连接软管与PVC固定管连接至厂外山涧水沟,山涧水收集池内水经检测呈中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6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5年3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周建辉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授权事宜;
3.2025年3月11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4.2025年3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吴淑珍、周建辉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信息和吴淑珍、周建辉的个人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5年5月12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潭)环罚告〔2025〕1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依法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另行下文)。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处罚金额进行核算,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贰万肆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5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