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环罚〔2025〕35号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南平金夷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157144205G
地址: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董步村
福建省南平金夷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尾矿库渗滤液通过预埋的多根黑色PVC管导入三级沉淀池后排入周边草地最终进入南浦溪;监测结果:沉淀池出口pH3.4,铅0.3mg/L,锌 5.33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pH6-9、总锌2.0mg/L的排放限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14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5年2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赵春雷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授权事宜;
3.2025年2月24日,南平市建阳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潭环测(2025)第6号),证明当事人尾矿库渗滤液沉淀池出口处废水检测结果;
4.2025年2月25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5.2025年2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黄建华、赵春雷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信息和黄建华、赵春雷的个人信息;
6.2025年3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尾矿水应当优先返回选矿工艺使用;向环境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与尾矿库外的雨水混合排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依法安装流量计和视频监控。”的规定。
2025年5月9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潭)环罚告〔2025〕2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产生尾矿的单位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依法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另行下文)。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处罚金额进行核算,处罚金额为17.8万元;鉴于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相关规定,你公司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减少的罚款数额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的5%,即减少处罚金额4.5万元。综上,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3.3万元(壹拾叁万叁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5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