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用途
木质户外景观材料生产项目位于南平市建阳区徐市镇圳头村。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规划用途:工业用地—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南平市建阳区徐市镇圳头村集体土地3.0899公顷,其中水田0.8066公顷,茶园0.0092公顷,乔木林地1.7011公顷,竹林地0.2404公顷,其他林地0.0818公顷,坑塘水面0.0812公顷,沟渠0.0284公顷,设施农用地0.0137公顷,农村道路0.0048公顷,田坎0.1227公顷。合计征收土地3.0899公顷。
经土地现状调查,该项目涉及徐市镇圳头村土地3.0899公顷,其中1.5981公顷由6户村民承包;其余1.4918公顷为集体所有,未进行分户,不涉及村民个人承包土地。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潭政规〔2023〕17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徐市镇圳头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57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田坎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8。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4〕4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8人(其中劳动力人口6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潭政综〔2012〕145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徐市镇人民政府,人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潭政综〔2012〕145号)等规定执行。
(四)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的具体条件如下:
1.年龄在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按照自愿原则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2.年龄在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3.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起,由当地政府按月发给养老保障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280元,如果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高于280元的,应按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执行。各地政府应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水平。
4.16-59周岁被征地农民可按自愿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缴费,村集体可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补助、补贴方式和标准由当地村集体和当地政府自行确定。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转移、继承及个人缴费方式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年满60周岁时除了领取养老保障金,还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5.自愿不建立个人账户的16-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时享有领取养老保障金的待遇。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徐市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徐市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