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人:福建省南平金夷矿业有限公司
义务人代表: 赵春雷
联系方式:13960623272
我局查处的福建省南平金夷矿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案,符合需要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条件。我局负责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建议如下:
一、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
会议时间:2025年4月21日上午10∶00
会议地点:建阳生态环境局6楼609室
二、生态环境损害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5年2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尾矿库渗滤液通过预埋的多根黑色PVC管导入三级沉淀池后排入周边草地最终进入南浦溪;监测结果:沉淀池出口pH3.4,铅0.3mg/L,锌 5.33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pH6-9、总锌2.0mg/L的排放限制。上述行为违反了《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尾矿水应当优先返回选矿工艺使用;向环境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与尾矿库外的雨水混合排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依法安装流量计和视频监控。”的规定。你公司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损害,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三、拟提出的赔偿金额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有关规定,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的损害评估、修复效果采用简易程序进行认定,根据《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讨论记录》,本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4000元。
四、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
赔偿义务人可以选择货币直接赔偿,还可以采取异地造林绿化、增殖放流等方式间接赔偿。
五、赔偿期限
磋商协议签订后,赔偿义务人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替代措施,并附相应支付凭证。
六、提交答复的方式
赔偿义务人应当在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参加磋商会议给予回复,逾期未提交回复视为不同意进行磋商(联系人:肖陈军,联系电话:0599-5826932)。
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