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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潭福园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潭政办〔2025〕5号

童游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潭福园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征地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5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潭福园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

征地补偿实施方案

 

为确保南平市潭福园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者和用地单位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23〕53号)、《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潭政规〔2023〕17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4〕4号)及《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童游组团林地青苗补偿分类问题的批复》(潭政综〔2014〕27号)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依据、征收范围

征收依据为建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定。征收范围为南平市潭福园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规划红线范围涉及的土地及附着物。

二、征地补偿费

(一)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童游街道水尾村的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各地类区片综合地价详见附件1。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其中非经济林地上附着的各树种参照潭政综〔2014〕27号文件精神,不按幼林、中林和成林进行分类补偿,统一按中林标准进行补偿;其它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实际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补偿标准补偿。

(二)补偿范围种类应以征地调查结果为依据,其补偿费用可按以上方案进行或按评估价执行。

(三)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林场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其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路渠、沟等公共生产用地归村集体所有,河流水面、滩涂属国有用地。

(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新增加的征地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由有关单位参照相关规定制定,报区政府审批确定。

三、土地类别认定

(一)林地以外的耕地及其它地类、面积,原则上以自然资源部门2019年第三次土地详查二类数据为依据。对2019年土地第三次调查耕地范围以外的地块,若对地类有异议的,由被征地单位汇总报征地实施单位及项目指挥部协商后,按照地类认定方式进行认定。对面积有异议的,可以按实际测量认定为准。

(二)林地地类、面积原则上以《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认定。对地类有异议的,由被征地单位汇总报征地实施单位及项目指挥部协商后,按照地类认定方式进行认定。

(三)河流水面、国有利用地及已纳入房屋拆迁补偿的土地面积,不再进入土地征收面积计算。

四、征地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由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童游街道办事处拟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村、组进行公示。

(二)土地现状调查根据用地规划及红线图,由童游街道办事处安排人员与被征地单位或人员实地核查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清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并登记造册。被征地单位或人员须认真配合地块调查。调查结果须经征地部门、被征地单位或人员共同确认,并在被征地村(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与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征地相关协议。如有异议或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按规定程序召开听证会,确保征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拟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土地范围内进行开荒圈地、抢栽密种、突击建房等投机性生产经营活动,上述情形造成的结果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征地补偿费发放由童游街道办事处(征地实施单位)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发放征地补偿费,把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或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费用。

五、被征收土地农民安置方式

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全区2007年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2.38亩)的30%即0.714亩。社会保障对象的年龄界定以土地征用协议签订生效之日为准。养老保障对象中16-59周岁的,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保障对象,年龄达到男44-45周岁、女39-40周岁的,可申请享受被征地企业补助;养老保障对象中16-59周岁的,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年龄达到60周岁时,可享受被征地养老金:养老保障对象中已达到60周岁以上,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保障对象,可享受被征地养老金。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时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不作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

六、其它事项

(一)在项目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各种地上、地下设施都必须按时拆迁,逾期不迁移的,依法处理;阻挠征地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项目用地范围内需动迁电力、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的地下长途光缆、电线等设施,一律由权属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自行迁移。

(三)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清欠资金等,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监督、管理。

(四)临时用地或征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征地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征地补偿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要从严处理,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平市潭福园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被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2.南平市潭福园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附件1

 

 

 

 

 

 

 

南平市潭福园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被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片区范围

片区档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元/亩)

地类名称

调节系数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元/亩)

区片综合地价
总额(元/亩)

水尾村

36380

耕地

1.0

区片综合地价 36380×1.0

36380

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0.48

区片综合地价 36380×0.48

17463

建设用地

0.06

区片综合地价 36380×0.06

2183

未利用地

0.06

区片综合地价 36380×0.06

2183

 

 

 

 


附件2

 

 

 

 

南平市潭福园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元/亩)

补偿费用(元/亩)

备注

1

耕地

 

 1455×1倍

1455

 

菜地

 1455×3倍

4365

 

2

园地

果园

 1455×6倍

8730

 

茶叶

 1455×6倍

8730

 

葡萄

 1455×6倍

8730

 

幼果

 780×2倍

1560

 

3

林地

松杂林

 3234×60%

1941

 

杉林

 3234×60%

1941

 

灌木林、阔叶林

 3234×60%

1941

 

经济林(含竹林)

 1455×6倍

8730

 

4

田坎

 

 1455×1倍

1455

 

5

有养殖水面及滩涂

 

 1455×2倍

2910

 

6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如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木结构或土木结构等)

  参照且不低于《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阳经济开发区徐市片区入园道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综〔2017〕304号)文的补偿标准及建阳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有关补偿的规定。

 

7

  附属建筑、附属设施(如大棚房、管理房、围墙、菇棚、水井、水塔、谷仓、沼气池、化粪池、砖密等)

  参照且不低于《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阳经济开发区徐市片区入园道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综〔2017〕304号)文的补偿标准及建阳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有关补偿的规定。

 

8

  其他设施(如烤烟房、香菇烤房、砖瓦窑、驳岸等)

  参照且不低于《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阳经济开发区徐市片区入园道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综〔2017〕304号)文的补偿标准及建阳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有关补偿的规定。

 

备注:
1.种在耕地上的经济作物青苗费按各地类的青苗补偿标准补偿;
2.葡萄种植两年之内的青苗补偿费按幼果标准补偿;
3.松杂林、杉林成材林砍伐材积归承包经营者收益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4.未列入本标准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可由征迁实施单位依据评估价和议定价格等有关标准使用。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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