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的管理工作,确保涉及一般湿地建设项目顺利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福建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研究决定:
一、授权区林业局负责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一般湿地保护管理及开发利用出具书面意见。
二、授权区水利局负责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全区一般湿地中河流、湖泊、水库等范围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及开发利用出具书面意见。
三、授权区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全区一般湿地中城市公园范围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及开发利用出具书面意见。
四、为更好地加强我区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区水利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授权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应当抄送区林业局备案。各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湿地保护与管理职责。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3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