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督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即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21〕21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2025年度南平市建阳区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如下:一、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所有污染源均作为随机抽查对象。
二、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根据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区域面积、污染源数量、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等情况,结合日常执法监管实际,按照以下抽查比例和频次的原则,分级分类确定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等三类的抽查比例和频次:
(一)重点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25%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对辖区内所有重点检查对象进行一遍检查。
(二)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对辖区内所有特殊监管对象进行不少于1次全覆盖检查;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应当开展每半年不少于1次全覆盖检查。
(三)一般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除以抽查对象数量)确定辖区内的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在抽取被检查对象时,同一年度中已由上级抽查且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可在随机抽查时予以排除,避免重复检查。
被列入正面清单的一般监管对象,且同一年度中已被随机抽查且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可在随机抽查时予以排除。
采取线上抽取或现场抽取等方式,每季度不少于1次分别从检查对象库、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记录现场抽取全过程,形成相关资料并保存归档。
三、抽查事项
除下列情形外,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凡是涉及生态环境监管的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应纳入随机抽查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生态环境部、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者重点工作部署的;
(三)被投诉举报涉嫌或履职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的;
(四)突发性环境事件的;
(五)核安全检查的;
(六)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的;
(七)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八)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
(九)其他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针对性检查的。
应在随机抽查事项及前款规定事项范畴内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不得擅自对其他市场主体开展监督检查。
四、实施检查的时间
按每季度初抽取的检查对象,于季度最后一个月末完成检查任务,不得超过当季度办结时间,并在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平台办结双随机任务。
五、纪律要求
1.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
2.随机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暗查人员、时间、地点及路线等信息。
3.对违反抽查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4.对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5.随机抽查不代替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稽查和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