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环罚〔2024〕275号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平市建阳区安驰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友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32U3JX7H
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万辉路68号
南平市建阳区安驰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并调阅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联网管理系统,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4年8月1日15:13-15:16对车牌号为闽HJ7800的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出现明显可见冒黑烟,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为:350700112408011514250101。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判定结果规定“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4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4年10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孔令峰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授权事宜;
3.2024年11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4.2024年11月8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5.2024年11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刘骏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授权事宜;
6.2024年11月13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7.2024年11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金友俤、孔令峰、刘骏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信息和法定代表人、孔令峰、刘骏的个人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4年12月2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潭)环罚告〔2024〕32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依法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另行下文)。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对处罚金额进行核算,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11.6000万元(壹拾壹万陆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65元(陆拾伍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