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运顺物流有限公司:
我局依照《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建阳区福建运顺物流有限公司“2·25”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潭政综〔2023〕81号)于2023年7月6日对南平建阳“2·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立案,于2023年8月21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潭)应急告〔2023〕20号)。你不服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潭政综〔2023〕81号),于2024年3月12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30日开庭审理,判决撤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潭政综〔2023〕81号)。区政府于2024年10月18日重新作出《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建阳“2·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潭政综〔2024〕235号)。
现因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之一《批复》(潭政综〔2023〕81号)已被撤销,我局决定撤销2023年8月21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潭)应急告〔2023〕20号),重新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南平市建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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