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人:福建省恒川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义务人代表: 林川亚松
联系方式:18020999666
我局查处的福建省恒川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符合需要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条件。我局负责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建议如下:
一、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
会议时间:2024年10月28日上午9∶00
会议地点:建阳生态环境局5楼会议室
二、生态环境损害事实
2024年8月20日,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取得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在公司场区卸料区西北角约390米处的消纳地(约50亩)内茭白地东北角有一流水口,流水口有棕色水排入茭白地旁水沟,最终排入南浦溪,监测人员在你公司茭白消纳地东北角流水口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为:COD509mg/L、总磷18.5mg/L,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OD≦400mg/L、总磷≦8mg/L)。你公司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损害,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三、拟提出的赔偿金额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有关规定,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的损害评估、修复效果采用简易程序进行认定,根据《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讨论记录》,本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3000元。
四、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
赔偿义务人可以选择货币直接赔偿,还可以采取异地造林绿化、增殖放流等方式间接赔偿。
五、赔偿期限
磋商协议签订后,赔偿义务人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替代措施,并附相应支付凭证。
六、提交答复的方式
赔偿义务人应当在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参加磋商会议给予回复,逾期未提交回复视为不同意进行磋商(联系人:肖陈军,联系电话:0599-5826932)。
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