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闽江流域建溪防洪提升工程建阳城区段二期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潭政规〔2024〕5号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和《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防洪和引调水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发布有关事项》(闽政移安置〔20128号)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禁止在闽江流域建溪防洪提升工程建阳城区段二期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水利厅的可研初步审查意见,闽江流域建溪防洪提升工程建阳城区段二期位于南平市建阳区境内,工程任务以防洪为主,兼顾排涝。通过新建堤防、堤防加高加固、改建排涝管涵等措施,提高建阳区水东片区防洪排涝能力。本次建设范围为闽江流域崇阳溪五福桥-塔山大桥左岸,河道总长2.83k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建阳区水东片区堤线总长2.05km,其中堤防加高加固810.51m,新建堤防1235.92m;改建涵管、箱涵7处。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闽江流域建溪防洪提升工程建阳城区段二期建设征地范围内,严禁进行任何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基本建设(扩建、改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得再建,在建项目应停建,严禁新开荒、造地活动;严禁新种植果树,竹类等经济作物或林木。

三、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迁入,在本通告发布后,除出生落户和正常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等按户籍政策准许迁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迁入;属非正常分户或者突击分户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分(立)户手续。

四、凡违反通告规定迁入人口,分立户籍、增建(抢种)地面附着物的,一律不得列入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和补偿范围。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附件:闽江流域建溪防洪提升工程建阳城区段二期工程占地范围图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2024520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20日印发


附件

 闽江流域建溪防洪提升工程建阳城区段二期工程占地范围图


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