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阳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我区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示公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物业服务公示公开等五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公示公开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示公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将公共部位经营收入、公共水电分摊、维修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公示设施,原已设置公开公示设施的,可在原有设施基础上,按照要求进行改造,各物业企业应当于2023年9月底前,完成在各小区主要人行出入口设置《建阳区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参照附件1的范本执行),并在小区物业办公室内、楼道口按照规定公示有关服务事项,鼓励物业企业通过业主微信群、信息系统等方式,切实做好物业服务公示公开工作。
1.在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应当公示的内容及要求如下:
(1)物业企业营业执照彩色影印件(长期公示);
(2)项目经理姓名、彩色照片(长期公示);
(3)物业客服电话、物业工程维修电话(长期公示);
(4)电梯维保公司电话(长期公示);
(5)供电、供水、燃气公司电话(长期公示);
(6)小区公共收益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7)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费用清单(每月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公示);
(9)政策宣传(根据实际情况公示);
2.在小区物业办公室应当公示的内容及要求如下: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长期公示);
(2)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长期公示);
(3)物业企业提供的特约服务(长期公示);
(4)公共停车场配建数量及具体分布图(长期公示);
(5)停车管理制度(长期公示);
(6)电梯、消防、监控等专营单位名称、营业执照、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方案等(长期公示);
3.在小区各楼栋口应当公示的内容及要求如下:
(1)每户业主公共水电费用的分摊情况(每月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2)小区公共收益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小区的公示公开情况进行拍照、截图保存,并建立相关档案备查。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区城管局将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相关物业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小区公共收益管理
1.组织企业内部培训。各物业企业要尽快组织内部培训,将公共收益的内容以及点题整治工作的相关要求传达至各员工,重点学习《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深化“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保证全员参与,全员知悉。
2.认真梳理小区公共收益情况。各物业企业要重新梳理各小区的公共收益情况,从小区公共收益构成的项目、分配、转账、公示等方面,重新核实工作台账,并存档至各小区物业办公室现场。公共收益要按法规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并及时将属于业主部分的收益存入小区专户,杜绝公共收益不入账、少入账、虚增项目列支等问题。
3.做好公共收益公示公开。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的首月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的公共收益收入以及使用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同时填报省住建厅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公共收益情况公开化。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各物业企业要会同业主委员会每季度一并公示(公示范本详见附件2)。公示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应当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一并公示。业主有权查询与公共收益相关的收支明细、合同、协议等材料。
4.多渠道开展宣传。各物业企业要通过粘贴宣传海报、在业主微信群公示等方式,加强公共收益管理的宣传工作,逐步提高业主对物业“点题整治”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满意率(宣传海报内容详见附件3)。业主委员会或20%以上业主对公共收益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示结果进行审计。
三、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建办房函〔2019〕19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暂未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物业企业应当及时补办;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备案的,区城管局将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相关物业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物业承接查验
1.严格开展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依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按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并严格执行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的相关规定,明确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承接查验的程序、现场检查验收的内容以及建设单位应当移交的资料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或者专业机构参与承接查验,进行见证和监督,承接查验记录须经参与承接查验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并允许业主查阅。承接查验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未整改落实的,新建物业不得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向区城管局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手续。(备案表范本详见附件4)
2.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交接,参照执行物业承接查验有关工作。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前,鼓励业主委员会、新承接的物业服务企业参照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的有关规定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并邀请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或者专业机构参与承接查验。
3.及时补办物业承接查验。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已承接未经承接查验的物业项目的,尚可补办承接查验手续的应按照前款的有关要求尽快补办。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小区安全管理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规避或减轻责任风险;要按照国家、省、市及当地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的日常安全检查巡查工作;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消防、电梯、房屋安全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安全防范工作,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建立台账,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属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属于业主专有部位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告知业主整改,并跟进整改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1.《建阳区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范本
南平市建阳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