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建阳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协作联动机制》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建阳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
执法协调协作联动机制
为切实加强乡镇(街道)与区直相关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协调衔接工作,避免交叉执法、重复执法以及执法空档,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运行,巩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中共南平市建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协作联动机制规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区委、区政府深化乡镇(街道)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权责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原则,建立权责一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格局,着力提升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识和能力,为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和优化基层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执法职责权限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的决定》(潭政综〔2022〕38号),以清单形式逐项界定乡镇(街道)执法边界,厘清乡镇(街道)和区直相关执法部门职责权限。目前乡镇承担82项行政执法事项,街道承担15项行政执法事项。乡镇(街道)要按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切实履行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监管职责。
乡镇(街道)依法实施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关行政强制权,区直相关执法部门具有监管职责,要做好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
区直相关执法部门要把与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文书、处罚裁量基准等全面、及时、准确提供给乡镇(街道),执法依据调整时及时通报。
(二)强化执法协调联动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协作联动机制,完善首问责任、案件移送、协同联动、争议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
1.首问责任制度
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或投诉,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率先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理。乡镇(街道)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乡镇(街道)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理;受理后确定无管辖权需要移送的,应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区直相关执法部门处理。在正式移送区直相关执法部门完成前,乡镇(街道)负首问责任。
区直相关执法部门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应由乡镇(街道)处理的,要做好登记记录,及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乡镇(街道)投诉举报,同时告知乡镇(街道)组织进行调查,依法受理;收到投诉人或举报人书面材料的,应将材料移交乡镇(街道)。区直相关执法部门要做好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工作。在正式移送乡镇(街道)完成前,区直相关执法部门负首问责任。
区直相关执法部门告知乡镇(街道)处理的违法案件和乡镇(街道)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乡镇(街道)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乡镇(街道)应向告知的区直相关执法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2.案件移送制度
区直相关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建立案件移送制度。案件移送应当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区直执法部门名义进行,不得以承办机构或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及时掌握各类违法线索,以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为主,发挥包村干部、网格员、村民等作用,开展违法线索全面摸排,逐村、逐项建立线索台账,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乡镇(街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区直相关执法部门管辖的,或区直相关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街道)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和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保等重大违法行为的,以及可能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不论乡镇(街道)还是区直相关执法部门,都要立即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固定有关证据,并立即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进行处理,接到通知的一方应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处理。
乡镇(街道)、区直相关执法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应当经部门领导批准、书面移送;情况特别紧急的可以口头移交,并做好记录,24 小时内补齐书面移交手续。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乡镇(街道)和区直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受理情况。
3.协同联动制度
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执法行动,需要区直相关执法部门协助配合的,区直相关执法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区直相关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需要乡镇(街道)协助配合的,乡镇(街道)也应积极协助配合。乡镇(街道)与区直相关执法部门明确行政执法联络人,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乡镇(街道)和区直相关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联动会商制度,及时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合执法工作等。乡镇(街道)在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区直相关执法部门召开联动会商会议,分管领导和责任股室负责人参加,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可视情况开展联合执法。
乡镇(街道)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区直相关执法部门提供资料或者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的,应当出具协助函件。区直相关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区直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派执法人员现场处置。乡镇(街道)因办案需查阅、复制区直相关执法部门档案等资料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不得推诿、刁难。
4.争议协调处理制度
乡镇(街道)与区直相关执法部门因管辖权等发生执法争议的,应当及时充分协商解决。经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者其他文件,自觉执行。经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区政府提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由区政府指定管辖。先行处理部门不得因执法争议私自停止执法活动。
5.信息共享制度
区直相关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在各自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行政执法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信息共享主要内容:涉及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与下放乡镇(街道)处罚事项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乡镇(街道)作出的与区直相关执法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与乡镇(街道)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区直相关执法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需要乡镇(街道)提供的数据资料];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三)加强执法制度建设
1.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乡镇(街道)与区直执法部门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通过区政府政务门户网站、“双随机”网站、单位公示栏等渠道将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执法结果、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并进行动态调整。
2.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乡镇(街道)与区直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3.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乡镇(街道)与区直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乡镇(街道)与区直执法部门明确本单位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长期固定的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治审核工作。
4.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乡镇(街道)与区直执法部门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防止过度执法,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乡镇(街道)与区直执法部门向社会公布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动态调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乡镇(街道)可直接适用区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5.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乡镇(街道)与区直执法部门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开展行政检查,并与信用状况相结合,合理确定年度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守法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减少检查频次,对举报投诉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6.建立投诉举报办理制度。乡镇(街道)与区直执法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等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的举报、投诉。乡镇(街道)与区直执法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要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并登记台账。办理终结后,将投诉材料、调查处理结果等资料及时归档。
7.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乡镇(街道)与区直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对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四)加强法治素养提升
乡镇(街道)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区直相关执法部门要通过组织跟班培训、以案释法、专题讲座等手段做好对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年度专业法律培训工作,提升业务知识水平。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
乡镇(街道)与区直相关执法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切实担负起协调配合责任,主动作为,建立各项机制,细化目标任务,制定工作举措,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协同配合,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推动全区行政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压实工作责任
加强执法监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乡镇(街道)与区直相关执法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违法行为,形成违法事实的,依法追究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时间内移交或处置到位的,依法追究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对制止无效后,不报告、不通报,致使违法行为持续发生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对上级交办等违法违规案件,不组织查处或压案不查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过程中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不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不进行技术支持、信息共享、执法协助等协作配合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三)做好执法保障
区直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乡镇(街道)开展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培训,通过业务实习、情景模拟、查阅档案、集中培训考试等多种方式,提高乡镇(街道)执法队伍综合行政执法业务能力,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区政府办、区委编办,区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落实好乡镇(街道)改革深入推进过程中涉及的督导检查、职责整合、行政执法监督、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等事项。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