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
南平市公安局建阳分局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 ((闽公综〔2021〕275号))
福建省公安厅 2021年11月08日
第二十七条 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只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应当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第四十六条 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华侨身份的,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二)国外出生证件; (三)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结婚证件。 《华侨回国定居证》自签发之日起已经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
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事项类别
即办件
通办范围
无
有无数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办理程序
受理—决定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办理形式
城关、童游辖区户籍人口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其余乡镇户籍人口在户籍所在地乡镇派出所窗口办理
窗口申请
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
窗口收取、邮递收取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邮递收取
申报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自签发之日起已经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书;《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由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父母失踪、死亡的除外);承诺书( 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落户的,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资料;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监护关系声明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是否收费:否;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收费方式:无;是否可预约办理:是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15:00-18:00)
受理地址
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翠屏路2号南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一区1-8号公安户政窗口或各乡镇派出所户籍窗口
责任部门
南平市公安局建阳分局
咨询、预约电话
0599-5830063
监督电话
0599-5837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