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
南平市公安局建阳分局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 (闽公综〔2021〕275号)
福建省公安厅 2021年11月08日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 第二十七条 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只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应当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第四十七条 户籍在我省的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的,回国后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原件; (三)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议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父母结婚证件; (六)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件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材料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七)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材料; (八)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不提交前款第(二)(三)项材料。 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件或者父母结婚证件,或者提交的出生证件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其父、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以及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由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受理。 第四十九条 公民在国(境)外所生的子女,双方户口已注销,回国后可以申请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除按照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材料,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父母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除按照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书,公安机关内部核查其父母、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父母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第八十二条 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申报人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书面意见。
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事项类别
承诺件
通办范围
无
有无数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办理程序
受理—决定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办理形式
城关、童游辖区户籍人口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其余乡镇户籍人口在户籍所在地乡镇派出所窗口办理
窗口申请
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
窗口收取、邮递收取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邮递收取
申报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自签发之日起已经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书;《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由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父母失踪、死亡的除外);承诺书( 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落户的,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资料;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监护关系声明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收费方式:无;是否可预约办理:是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15:00-18:00)
受理地址
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翠屏路2号南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一区1-8号公安户政窗口或各乡镇派出所户籍窗口
责任部门
南平市公安局建阳分局
咨询、预约电话
0599-5830063
监督电话
0599-5837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