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四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事项性质 公共服务
事项类别 承诺件
通办范围 南平市建阳区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审查标准
受理:1、申请材料齐全。
审查:1、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3、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决定: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做出受理结果。
办理形式
1、社保中心窗口办理
2、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
3、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2次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 无需提交(收取电子材料)/邮递收取/窗口收取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快递送达
申报材料
1. 《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结算申报受理单》(一式两份);
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注:此项可容缺后补);
⒊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费用发票原件、辅助器具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⒋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
5.入院记录以及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6.医嘱单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备注:此项可容缺后补);
7.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说明:原所需的申报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由本系统内部有关单位提供)
备注:所提供的纸质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证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针对涉及证照的复印件,提供免费复印服务。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包含医疗审核10个工作日左右以及财政审核拨款7个工作日左右时间,不包含补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收费方式 无
是否可预约办理 是
结果名称 如审批通过,予以盖章确认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3:00-6:00)
受理地址 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东桥东路78号人社局二楼(宋慈广场后) 邮编:354200
责任部门 南平市建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599-5832795
监督电话:0599-80503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