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 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 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 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 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 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六条:城镇企 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 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 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 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 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 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号)全文。
事项性质 公共服务
事项类别 承诺件
通办范围 南平市建阳区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审查标准
受理:1、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本机关许可范围的,应当场受理。
审查:1、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3、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决定: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做出受理结果。
办理形式
1、社保中心窗口办理;
2、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不包含补件时间);
3、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不包含补件时间)。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 无需提交(收取电子材料)/邮递收取/窗口收取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快递送达
申报材料
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
1、本人社会保障卡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备注:所提供的纸质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证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针对涉及证照的复印件,提供免费复印服务。
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含补件时间)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收费方式 无
是否可预约办理 是
结果名称 如审批通过,予以盖章确认。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3:00-6:00)
受理地址 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东桥东路78号人社局二楼(宋慈广场后) 邮编:354200
责任部门 南平市建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599-5832795
监督电话:0599-80503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