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及时雨” 巧解纠纷润心田
2021-12-03 08:34 来源:建阳区司法局 访问量:
  【案情简介】

杜某,出生于1936年,丈夫已去世,独自一人居住,膝下育有三子,长子身患重疾已无法承担母亲赡养义务,现次子与三子无法就老人的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经向村委会反映情况后,村委会多次协调也未能解决,调解员将该情况向镇司法所汇报,为避免矛盾恶化,司法所决定立即启动调解程序召集杜某及三兄弟当面进行调解,因长子身患重疾行动不便,由其儿子代为出席。

【调查与处理】

实地调查——缺乏沟通是关键

黄坑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在综治协管员张金娥的带领下来到新历村实地走访了三个儿子家、村小组长、杜老的邻居、村干部多方调查了解情况。通过多方调查得知:杜老目前一个人住在新历村,几个孩子都在镇上务工居住,几兄弟平时见面交流少,只是偶尔来看看老人,给她一些零用钱。现杜老已经年迈,腿脚不便,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照顾自己已力不从心,三个儿子都住在镇上如遇突发情况无人及时处理。三兄弟老大身体不好,自己需要照顾,老二与老三因为祖屋的分配继承问题一直存有间隙,好久不相往来。杜老的赡养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且在农村,村民们都很注重名声,都不希望家丑外扬,家庭成员之间缺乏及时积极 沟通解决杜老的赡养问题,矛盾一步、一步激发,兄弟、媳妇之间口角不断,就差拳脚相向。

动情说理,及时稳定情绪

实地多方了解情况后,陈所长立即召集三兄弟来到司法所调解室进行面对面进行调解,因长子身患重疾行动不便,由其儿子代为出席。陈所长首先从道德层面对他们进行引导,告诉杜某次子与三子:羊有跪乳之情,鸦有反哺之义,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做人的根本,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含辛茹苦将孩子们抚养长大并成家立业极其不易,现在父亲已去世,母亲年迈,正是子女应尽孝道的时候,不仅要给予生活上的照料,还要给予精神上的慰藉。工作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一番话,戳中了兄弟的心结,他们表示愿意心平气和的协商。

3、以“典”释法,巧解纠纷挽亲情

兄弟心情一平复下来,陈所长抓住机会对杜老的几位儿子开展耐心的普法教育,为他们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等法律条规,通过析理释法,希望他们尊重老人,维护家庭和谐,不能因双方存在分歧、过节等原因,而不尽赡养义务,否则会触犯法律。现长子因患重疾,本就雪上加霜,对于母亲的赡养义务在经济方面和照顾方面都已无力承担,次子与三子也因念及兄弟情谊主动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在调解人员的耐心劝导及教导下,次子与三子最终就杜某赡养问题达成协议:1.长子因身患重病无法承担母亲赡养义务,由次子与三子两兄弟承担。次子与三子每年给予母亲杜某1500元生活费。2.次子与三子每个月轮流回乡下照看母亲,为母亲添置生活必需品。3.母亲如生病需要照顾,双方有义务共同照顾,母亲身后事共同操办,费用共同承担。这场持续许久的家庭纠纷终被化解,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维护了家庭的和谐稳定,一起赡养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也让两兄弟握手言和,使一家人和睦相处,其乐融融。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等法律条规,通过析理释法,希望他们尊重老人,维护家庭和谐,不能因双方存在分歧、过节等原因,而不尽赡养义务,否则会触犯法律。

【典型意义】

老年人是我们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在我国所占的人口比重逐年增加,老年人的赡养纠纷也成多发态势。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我国自古就有赡养老人的美好传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子欲养而亲不待”。每个人都会逐渐衰老,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整个调解过程中,评理员做到耐心、细心、诚心,认真找准矛盾焦点,寻找突破口,切入主题,将整个调解过程紧密衔接,使调解能够顺利进行。同时通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叶某子女必须履行为人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应拒绝赡养父母。通过大家的努力,最终老人今后的生活有了着落,至此,叶某的赡养事宜彻底得到了解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