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适用范围:1.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2.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
办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申报材料:提交裁决申请
办理方式:由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健康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出裁决。
收费依据:不收费。
咨询方式:可至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健康局咨询/电话 0599-5810001/ 电子邮箱 jyswsjyzk@163.com
办理地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路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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