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部门:城关、童游辖区户籍人口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其余乡镇户籍人口在户籍所在地乡镇派出所窗口办理
2.办理条件:本省户籍人口,已取得外国国籍的,或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由本人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3.办理流程:受理—审批—办结
4.所需材料:
(一)取得外国国籍的
1、申请报告;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外国护照以及复印件;
(二)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定居的
1、申请报告;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或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
4、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注:1、公民已定居港澳地区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非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不予办理。
2、公民自行取得台湾地区身份的,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3、公民已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未注销内地户口,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发函经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