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部门:城关、童游辖区户籍人口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其余乡镇户籍人口在户籍所在地乡镇派出所窗口办理
2.办理条件: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的,由本人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3.办理流程:受理—审批—办结
4.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原《居民户口簿》;
3、原《户口底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4、4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本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
5、民警调查报告(走访调查及人像比对情况)。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公告时间、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公告时间、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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