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部门:城关、童游辖区户籍人口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其余乡镇户籍人口在户籍所在地乡镇派出所窗口办理
2.办理条件:公民可以根据意愿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3.办理流程:受理—审批—办结
4.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未满18周岁,父母同时到户籍派出所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变更姓名承诺书;
4、关系证明;
5、无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无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无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无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的证明;
6、申请变更姓名审批表;
7、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
注:1、佛教、道教出家人员本人要求世俗姓名变更为法号的,以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依据,佛教、道教出家人员还俗的,将姓名变更为“曾用名”项目内登记的世俗姓名。
2、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岁子女姓名变更的,不予受理;
3、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
(1)子女未满10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2)子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3)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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