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1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结合我区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42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07元为基数测算,现对2021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未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双方为农村居民的,征收社会抚养费22328元至37214元;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镇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计44910元至74850元。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当事人双方为农村居民的,征收社会抚养费74428元至111642元;城镇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149700元至224550元。
三、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双方为农村居民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48856元至223284元;城镇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299400元至449100元。
四、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当事人双方为农村居民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48856元至223284元;城镇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299400元至449100元。
五、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六、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2021年南平市建阳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表
2.2021年南平市建阳区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裁量细则
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1日
附件1
2021年南平市建阳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表
一、当事人双方为农村人口
| 政策外生育类型 | 未婚生育 | 多生育一个孩子 | 多生育二个孩子 | 婚外生育一个孩子 |
| 征收标准(元) | 22328元至37214元 | 74428元至111642元 | 148856元至223284元 | 148856元至223284元 |
二、当事人双方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城镇居民
| 政策外生育类型 | 未婚生育 | 多生育一个孩子 | 多生育二个孩子 | 婚外生育一个孩子 |
| 征收标准(元) | 44910元至74850元 | 149700元至224550元 | 299400元至449100元 | 299400元至449100元 |
三、当事人一方为农村人口,一方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城镇居民
| 政策外生育类型 | 未婚生育 | 多生育一个孩子 | 多生育二个孩子 | 婚外生育一个孩子 |
| 征收标准(元) | 33619至56032元 | 112064元至168096元 | 224128元至336192元 | 224128元至336192元 |
本征收标准从2021年4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2
2021年南平市建阳区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裁量细则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征收依据 | 违法程度 | 裁量依据 | 征收标准 |
| 1 | 未婚生育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 按低限征收 |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闽人口发[2011]92号)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征收:(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其生育行为被发现时,该子女已经死亡的; | 不予征收 |
|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闽人口发[2011]92号)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低限征收:(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三)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向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理的;(四)非意愿妊娠后,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处理,因医学鉴定认为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违法生育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 | 农村居民:22328元至27290元城镇居民:44910元至54890元 | ||||
| 按中限征收 |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闽人口发[2011]92号)第十条 低限与高限征收或处罚的范围内为中限,中限征收的裁量权标准,由各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进行细化。 | 农村居民:27290元至32252元城镇居民:54890元至64870元 | |||
| 按高限征收 |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闽人口发[2011]92号)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高限征收:(一)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二)妊娠初期,经人口计生管理人员宣传、说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三)妨碍、拒绝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四)两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五)私营企业者、个体经营者等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拒绝提供其真实收入证明的;(七)不符合生育政策,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服务证而违法生育的;(八)采取户口变更、假离婚等办法,规避法律责任的;(九)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违法生育的; | 农村居民:32252元至37214元城镇居民:64870元至74850元 | |||
| 2 | 多生育一个子女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 | 按低限征收 |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闽人口发[2011]92号)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征收:(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其生育行为被发现时,该子女已经死亡的; | 不予征收 |
|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闽人口发[2011]92号)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低限征收:(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三)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向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理的;(四)非意愿妊娠后,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处理,因医学鉴定认为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违法生育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 | 农村居民:74428元至86832元城镇居民:149700元至174650元 | ||||
| 按中限征收 |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闽人口发[2011]92号)第十条 低限与高限征收或处罚的范围内为中限,中限征收的裁量权标准,由各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进行细化。 | 农村居民:86832元至99237元城镇居民:174650元至199600元 | |||
| 按高限征收 |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闽人口发[2011]92号)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高限征收:(一)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二)妊娠初期,经人口计生管理人员宣传、说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三)妨碍、拒绝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四)两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五)私营企业者、个体经营者等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拒绝提供其真实收入证明的;(七)不符合生育政策,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服务证而违法生育的;(八)采取户口变更、假离婚等办法,规避法律责任的;(九)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违法生育的; | 农村居民:99237元至111642元城镇居民:199600元至224550元 | |||
| 3 | 多生育第二个子女 或者 婚外生育一个子女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以及《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 | 按低限征收 |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闽人口发[2011]92号)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征收:(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其生育行为被发现时,该子女已经死亡的; | 不予征收 |
|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闽人口发[2011]92号)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低限征收:(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三)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向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理的;(四)非意愿妊娠后,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处理,因医学鉴定认为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违法生育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 | 农村居民:148856元至173665元城镇居民:299400元至349300元 | ||||
| 按中限征收 |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闽人口发[2011]92号)第十条 低限与高限征收或处罚的范围内为中限,中限征收的裁量权标准,由各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进行细化。 | 农村居民:173665元至198474元城镇居民:349300元至399200元 | |||
| 按高限征收 |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闽人口发[2011]92号)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高限征收:(一)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二)妊娠初期,经人口计生管理人员宣传、说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三)妨碍、拒绝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四)两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五)私营企业者、个体经营者等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拒绝提供其真实收入证明的;(七)不符合生育政策,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服务证而违法生育的;(八)采取户口变更、假离婚等办法,规避法律责任的;(九)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违法生育的; | 农村居民:198474元至223284元城镇居民:399200元至449100元 | |||
| 4 | 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 按高限征收 |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闽人口发[2011]92号)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高限征收:(四)两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 七倍至九倍及以上 |
| 5 | 婚外生育第二个子女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 按高限征收 |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闽人口发[2011]92号)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高限征收:(四)两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 七倍至九倍及以上 |
| 备注: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相应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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