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部门:城关、童游辖区户籍人口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其余乡镇户籍人口在户籍所在地乡镇派出所窗口办理
2.办理条件: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由本人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3.办理流程:受理—审批—办结
4.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3、《居民身份证》;
4、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
5、户籍窗口通过内部核查,出具核查户口注销情况说明(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的提供)。
注:1、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应当持现役部队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回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2、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提交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3、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口中,发现公民户口注销证明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以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时登记的信息为准。
4、军人转业、复员恢复户口,出生日期等其他项目一致,仅因部队公民身份号码编制重新赋码而产生与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已编制的号码不一致的,按转业、复员证件上登记的公民身份号码给予登记,原户籍地已编制的号码作废。
5、安置地派出所派出所与入伍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不一致的,提交户籍窗口出具的核查户口注销的情况说明。
6、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户籍窗口出具的核查户口注销的情况说明。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公告时间、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公告时间、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