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部门: 城关、童游辖区户籍人口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其余乡镇户籍人口在户籍所在地乡镇派出所窗口办理
2.办理条件:
省内院校录取省外新生,由学校统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3.办理流程:受理—审批—办结
4.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中等职业学校);
3、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中等职业学校);
4、《录取通知书》;
5、《户口迁移证》。
注: 1、省内生源新生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不提交《户口迁移证》,由院校在录取新生花名册中注明,实行网上迁移;
2、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毕业后,继续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读的,提交院校录取新生花名册、《录取通知书》向继续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3、学生转学的,提交转出、转入双方院校签章以及双方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从省外院校转入省内院校就读的,提交《户口迁移证》,向现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原籍属本省的学生,也可以选择回原籍地或者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2)省内院校转到省外院校就读的,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3)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在省内院校之间转学的,向现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网上迁移。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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