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各项业务正常开展,结合中心实际,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为进一步规范线上和线下业务办理时限,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每年还贷提取申请时间应间隔12个月,对月不对日,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的还贷本息。
2、职工办理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业务每年限办一次。在同一年度内已办理逐年冲还贷业务的,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业务。
3、职工办理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业务,偿还金额必须在5万元(含)以上,超过5万元的按照万元的整数倍。职工一方或夫妻双方账户余额满足以上条件的,可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偿还;若职工一方或夫妻双方账户余额不足5万元的,必须先用自有资金偿还,还贷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可低于5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偿还贷款本金的金额。
二、明确军转干部缴存基数。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即工资总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切实维护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新调入的军转干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允许调入单位按照当月工资加上所在单位同级别干部上一年度的各类奖金进行测算缴存。
三、本通知自2020年4月16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